一、稅務管理體制概述
(一)稅務管理體制的概念
稅務管理體制是指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一種制度,是稅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1.稅收立法權
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和公布權。
2.稅收管理權
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整權;減免稅的審批權。
(二)分稅制下的稅務管理體制
分稅制的內容:
1.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
2.合理劃分稅種,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
3.分設國稅和地稅兩套稅務結構。
二、我國稅務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能劃分
(一)稅務管理機構的設置
國家稅務總局是我國稅務管理工作的最高職能機構,代表國家實施稅務管理的職能。
國稅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管理體制,省以下地稅也實行垂直管理。
(二)稅收征收范圍的劃分
【提示 1】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提示2】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或雖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分別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國境內單位、個人的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其中不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提示3】依法免繳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既不納增值稅,也不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
【提示4】既納增值稅,又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納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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