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參加人
一、行政復議申請人(相對人+利害關系人)
1.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轉移的情況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關復議申請人、復議代表人的特殊規定。
(1)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以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
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3)股份制企業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4)多人申請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1.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2.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3.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4.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第三人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參加復議有通知參加和申請參加兩種形式,在行政復議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享有與申請人基本相同的復議權利。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知識點跟練】
1.梁某按照縣國稅局要求繳納一筆稅款,2016年初,梁某發現多繳稅款39萬元,5月15日,梁某向縣國稅局提交要求退還多繳稅款的書面申請。縣國稅局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退還稅款的決定。梁某在復議機關市國稅局作出維持縣國稅局不予退還的復議決定后,依法向法院起訴。下列關于本案復議與訴訟事項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2016年)
A.本案被告僅為縣國稅局
B.市國稅局是訴訟中的第三人
C.梁某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就縣國稅局不予退還稅款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D.市國稅局作出復議決定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行政復議專用章與復議機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E.法院審理此案應當就縣國稅局作出的不予退還稅款決定進行事實審和法律審,并可適用司法解釋
【正確答案】DE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為共同被告,故縣國稅局和市國稅局是共同被告。所以選項A、B錯誤。行政機關不予退還稅款的行為屬于征稅行為,行政相對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以選項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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