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
某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8月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8月10日外購原材料一批,已取得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注明價款20000元,稅額2600元,款項已支付。8月29日,該材料驗收入庫,該工業企業進行了如下賬務處理:
借:原材料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600
貸:銀行存款 22600
(2)8月23日,依據縣級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被收回土地,取得財政補償收入1000000元。
(3)本企業非獨立核算食堂對外營業,8月發生了對外餐飲服務,獲得含稅收入50000元。
問題1:該企業對業務(1)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如不正確,編制相應調整分錄。
『正確答案』
企業對業務1的會計處理是正確的。
問題2:該企業應如何繳納業務(2)、(3)的增值稅?應繳稅款分別為多少?
『正確答案』
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因此,業務2中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業務3屬于納稅人對外提供餐飲服務,適用稅率6%,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06×6%=2830.19(元)
問題3:根據問題2計算的應繳稅款,編制與稅款有關的會計分錄。
『正確答案』業務3與增值稅有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5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47169.8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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