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增值稅銷項稅額
(一)銷項稅額的概念及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或=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二)銷售額確定
1.一般規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銷售額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即價外收入)。
(3)消費稅稅金(價內稅)。
【重點——價外收入】如: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優質費、儲備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價外收入視為含稅,在并入銷售額征稅時應價稅分離。
銷售額不包括以下內容:
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增值稅屬于價外稅)。此外還有: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
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并且由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
(3)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特殊銷售--6種情況
(1)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三種折扣:
①折扣銷售(會計稱之為商業折扣):同一張發票上“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僅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折扣額,折扣額不得扣除)
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②銷售折扣(會計稱之為現金折扣):銷售折扣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
③銷售折讓:銷售折讓可以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從銷售額中扣除。
(2)以舊換新銷售貨物:
以舊換新銷售,是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折價收回同類舊貨物,并以折價款部分沖減貨物價款的一種銷售方式。
特殊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3)還本銷售:
稅法規定: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4)以物易物:
稅法規定: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注意】如果是雙方均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業務只有銷項稅額。
(5)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
①直銷企業---直銷員---消費者:
銷售額為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②直銷企業(直銷員)---消費者:
銷售額為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6)包裝物押金計稅問題
①稅法一般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1年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超過12個月)并入銷售額征稅。
應納增值稅=逾期押金÷(1+稅率)×稅率
② 對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啤酒、黃酒押金按是否逾期處理。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