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以“歷史成本”或“公允價值+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1. 外購:買價+稅費+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無形資產同,生物資產同前2點)(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符合規定的可以扣除)
2. 自行建造:竣工結算前支出(自行開發無形資產:開發過程中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支出)
3. 融資租入:約定付款總額:約定付款總額+相關費用;
4. 未約定付款總額:資產公允價值+簽訂合同發生的相關費用
5. 盤盈: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
6. 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方式取得:公允價+稅費(無形、生物同)
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三、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加速折舊,最低不能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
四、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五、折舊年限的其它規定
(1)會計上提取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折舊按稅法確定的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2)稅法加速折舊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3)會計年限<稅法最低折舊年限,差額部分納稅調增;會計年限已滿,稅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尚未足額扣除的折舊可在剩余年限繼續扣除。< p="">
(4)會計年限>稅法最低折舊年限,按會計年限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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