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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稅務一》:稅收立法

發表時間:2021/4/1 15:56:4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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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立法

一、稅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點

稅收立法,是特定的國家機關就稅收問題所進行的立法活動。

【要點1】狹義的稅收立法,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

【要點2】從稅收立法的主體來看,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權機關等。

【要點3】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

【要點4】稅收立法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要點5】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廢止稅法也是其必要的組成部分。

(二)稅收立法權

在我國,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1.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最高權利機關)

2.授權立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立法

3.地方立法權——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4.稅收立法解釋和稅收司法解釋等。

(三)稅收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1.創制程序(4項):

提出→審議→表決通過→公布

2.舉例

全國人大通過: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稅收征管法、車船稅法、環境保護稅法、煙葉稅法、船舶噸稅法、車輛購置稅法、耕地占用稅法、資源稅法。

3.效力

稅收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而高于稅收法規、規章。

(四)稅收(行政)法規——授權國務院制定

1.創制程序(4項):

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

【提示】稅收行政法規應在公布后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舉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3.效力:

稅收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稅收法律,而高于稅務規章。

(五)稅務規章(2020年調整)——僅指稅收部門規章

1.權限范圍:

(1)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權限范圍內制定對稅務機關和稅務行政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務規章。

①只有在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等對稅收事項已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制定稅務規章。

②不立異——不能另行創設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沒有的內容。

③不重復——不得重復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已經明確的內容。

(2)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稅務規章不得設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3)稅務規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2.制定程序: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修改和廢止

【注意】稅務規章以國家稅務總局令公布。

3.施行時間:稅務規章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況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4.解釋:稅務規章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5.評估: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稅務規章立法后評估。同時,按照“誰起草,誰負責”原則,明確立法后評估工作的責任單位。

(六)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2020年調整)

1.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概念

稅務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2.稅務規范性文件的特征

(1)屬于非立法行為的行為規范。

(2)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訴性。

(4)具有向后發生效力的特征。

3.稅務規范性文件權限范圍

(1)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事項、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

(2)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這類機構不具行政主體資格)

4.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

(1)名稱: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

(2)授權:上級稅務機關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3)解釋權限:制定機關負責解釋,不得將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

(4)執行時間: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制定程序(起草→審核→發布)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

6.備案審查

省以下稅務機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

省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一年度本轄區內稅務機關發布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7.文件清理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長效機制,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方法。

【總結】稅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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