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的概念
1.增值稅是以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即: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V+M。(理論增值額)
法定增值額不一定等于理論增值額,不一致的原因:各國在扣除范圍上,對外購固定資產處理方法不同。
二、增值稅的類型(三種)
區分標志——扣除范圍中對外購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不同。
生產型增值稅:(我國1994.1.1至2008.12.31)不允許扣除任何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
收入型增值稅:允許扣除當期計入產品價值的折舊費部分
消費型增值稅:(我國從2009.1.1日起執行)允許將當期購入固定資產價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三、增值稅的性質及原理
性質:
1.以全部銷售額為計稅銷售額(貨物勞務稅)
2.稅負具有轉嫁性(價外稅,間接稅)
3.按產品或行業實行比例稅率
計稅原理:
1.按全部銷售額計稅,但只對其中的新增價值征稅
2.實行稅款抵扣制
3.稅款隨貨物銷售逐環節轉移,最終消費者承擔全部稅款
四、計稅方法
直接計算法: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間接計算法: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五、增值稅的特點及優點
特點:
1.不重復征稅,具有中性稅收的特征
2.逐環節征稅,逐環節扣稅,最終消費者承擔全部稅款
3.稅基廣闊,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連續性
優點:
1.能夠平衡稅負,促進公平競爭
2.既便于對出口商品退稅,又可避免對進口商品征稅不足
3.在組織財政收入上具有穩定性和及時性
4.在稅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約,交叉審計
六、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1979年:引進,在部分城市試行;
1994年1月1日:全面推行(限于銷售及進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012年1月1日:營改增試點;
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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