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概 述
一、破產及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及破產法的概念和特征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進行概括公平清償的程序。其特征是:(1)破產是一種法定償債手段。(2)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前提。(3)破產以公平清償債權為宗旨。(4)破產是一種法定程序。
(二)《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企業破產法》適用于所有類型的企業法人。
(三)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
1、在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問題上,企業破產法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義。破產財產的范圍,不只限于債務人在國內的財產,也包括債務人在國外的財產;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包括債務人在境外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在國外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在國外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訴訟或者仲裁應當繼續進行;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以其境外的財產對個別債權人實施的債務清償無效。
5、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裁定承認其效力。
二、破產原因
(一)破產原因分為兩種情況: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通常所稱的資不抵債,這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進入到破產程序。主要適用于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的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主要適用于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情況。
(二)不能清償、資不抵債和停止支付
1、不能清償,又稱支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從以下三點把握:
(1)債務人缺乏償債能力,即不能以資產、信用或者能力等方式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債權人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應是處于連續狀態,并且達到一定期限,而不是因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的、短期的不能清償。
2、資不抵債,是指企業法人的資產總和小于其債務總和,通常根據資產負債表確定。資不抵債也叫債務超過。
3、停止支付,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經債權人催告并在相當時期內停止向債權人清償。在此情況下,由于債權人的利益已經受到了實際損害,可以推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最典型外在行為表現是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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