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是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機構,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數量和素質都相當的、具備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這是各單位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因此,《會計法》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這是《會計法》對設置會計機構問題作出的規定。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來決定,.,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一個單位是否需要設藎會計機構,一般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主管人員是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在一個單位內部,不論是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總要有一位負責人。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部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單位所有會計工作,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整個單位會計工作的水平和質量。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這是對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職資格作出的特別規定。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從會計工作的特殊性出發,對會計人員的回避問題作出了規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二、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財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機構設置的條件、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代理記賬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規則等作了具體的規定。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委托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四)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改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