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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稅收征收管理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
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一)發票的種類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憑證。較為常見的發票有:(1)增值稅專用發票;(2)普通發票;(3)專業發票。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
2.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適用范圍。
三、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主要采取方式有:(1)直接申報;(2)郵寄申報;(3);數據電文;(4)簡易申報。
四、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稅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九種:(1)查賬征收;(2)查定征收;(3)查驗征收;(4)定期定額征收;(5)核定征收:(6)代扣代繳;(7)代收代繳;(8)委托代征稅款;(9)其他方式。
五、稅務代理
稅務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納稅主體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圍內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稅務代理人在其權限內,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申辦、變更、注銷稅務登記證,申請減免稅,設置保管賬簿憑證,進行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等納稅事項的服務活動。
六、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監督活動的總稱。
七、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因違反稅收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稅收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八、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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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