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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輔導八

發表時間:2013/1/9 16:13: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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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重點講義。希望本文能幫助您系統的復習2012年會計從業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會計從業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可以根據: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的多少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最基本。

【例題·多選題】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影響因素的有( )。

A.單位規模的大小

B.經營管理的要求

C.經濟業務的簡繁

D.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可以根據:(1)單位規模的大小;(2)經濟業務的多少和財務收支的繁簡;(3)經營管理的要求——最基本。

【例題·單選題】《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依據( )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A.單位營業收入

B.會計人員數量

C.會計業務的需要

D.單位領導的需要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依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提示】設置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

未設置會計機構(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任職資格(★單選)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記憶】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或3年以上工作經歷。

【例題·單選題】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 )年以上。

A.1

B.2

C.3

D.5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注意綜合題)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近姻親關系。

血緣關系圖

【例題·單選題】國有企業中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 )工作。

A.稽核

B.會計檔案管理

C.會計

D.出納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國有企業中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例題·單選題】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該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 )。

A.出納工作

B.會計工作

C.審計工作

D.會計機構負責人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該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注意】代理記賬不能是個人,個人可以做兼職會計,但是不能代理記賬。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一)代理記賬業務范圍(★多選)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二)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三)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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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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