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預算管理的職權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結合的原則,《預算法》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府、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職權。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4)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3.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
(3)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4)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5)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二)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1.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職權。
(1)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
(2)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
(3)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
(4)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
(5)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2.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職權。
(1)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
(2)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3)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
(4)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5)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1.各部門的職權。
(1)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
(2)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
(3)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2.各單位的職權。
(1)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
(2)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
(3)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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