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
根據《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一)預算收入
1.預算收入按其來源劃分。預算收入按來源劃分主要包括各項稅收收入、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和其他收人。
2.預算收入按分享程度劃分。預算收入按照分享程度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1)中央預算收入。中央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中央預算、地方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地方預算、中央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對同一稅種的收入按照一定劃分標準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二)預算支出
預算支出,是國家對集中的預算收入有計劃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1.預算支出按照內容劃分。
(1)經濟建設支出。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
(3)國家管理費用支出。
(4)國防支出。
(5)各項補貼支出。
(6)其他支出。
2.預算支出按照支出級次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1)中央預算支出。中央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承擔并列人中央預算的支出。
(2)地方預算支出。地方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承擔并列人地方預算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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