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預算組織程序
預算組織程序包括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四個環節。
(一)預算的編制
1.預算年度。預算年度亦稱財政年度。根據《預算法》第十條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預算草案的編制依據。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計劃。
(1)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根據《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是:①法律、法規;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③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④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⑤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根據《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是:①法律、法規;②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③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④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⑤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3.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
(1)中央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根據《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包括: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財政本年度舉借的國內外債務和還本付息數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2)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根據《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包括: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④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⑤上解上級的支出;⑥下級上解的收入。(二)預算的審批
1.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2.預算備案。各級政府預算批準后必須依法向相應的國家機關備案,以加強預算監督。
3.預算批復。各級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三)預算的執行
預算執行是指經法定程序批準的預算進入具體實施階段,各級政府、各部門、各預算單位在組織實施本級權力機關批準的本級預算中籌措預算收入、撥付預算支出等的活動。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四)預算的調整
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
1.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批。
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民族鄉、鎮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2.預算調整方案的備案。根據《預算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經批準后,由本級政府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3.不屬于預算調整的范圍。根據《預算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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