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監督、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和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一個單位為了保護其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要求,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風險等目的,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制度和方法。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根據《會計法》、《會計工作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試行)》的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三)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十分廣泛,涉及人、財、物等諸多方面,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應當明確其決策和執行程序,并體現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要求。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四)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1.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在許多情況下,是通過單位內部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過程中進行的。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根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
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豺立審查,并出具審計意見的行為,其實質是確立或者解除被審計單位的受托經濟責任。陜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工作與咨詢活動,它以系統的、專業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改善,從而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它是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在于: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都是我國現代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都關注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區別在于:(1)審計獨立性不同;(2)審計標準不同;(3)審計的職責和作用不同。
(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注冊會計師依法承辦如下兩方面的業務:
1.依據《注冊會計師法》承辦的審計業務。具體包括:(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承辦會計咨詢、服務業務。為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質量,確實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公平、公正、公開,《會計法》增加了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規定,對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進行了規范:(1)委托單位應當如實地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相關的會計資料;(2)任何人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3)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監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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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