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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一)票據的概念: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二)票據的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保證人
(三)票據的特征與功能:
特征:完全有價證券、設權債券、金錢證券、文義證券、要式證券、無因證券、流通證券、通知證券、返還證券
功能: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融資功能
(四)票據法律關系: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或有效,對票據無影響。
(五)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概念: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時效: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期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票據權利的行使:
提示承兌:
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3.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出票日起一個月內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和地點:銀行的營業時間
5.票據權利的保全:“按期提示”“依法證明”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本票的持有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6.票據的偽造和變造: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2)票據責任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六)票據簽章
票據生效的重要條件
(七)票據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
(八)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1.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3.普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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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