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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財產清查
第一節 財產清查的意義、種類和一般程序
1、 概念: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方法。
2、 意義:① 有利于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可靠;
② 有利于挖掘財產物資的潛力;
③ 有利于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
① 有利于維護財經紀律和結算制度。
3、 種類:(選擇、判斷)
按范圍不同,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全面清查的清查對象包括:貨幣資金、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等。
全面清查的適用范圍:①年終決算前;②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聯營前以及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前;③開展全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活動,為摸清家底、準確核定資產;④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前。
局部清查的清查對象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等;債權債務。
按清查時間不同,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適用于以下情況: ①更換財產物資、庫存現金保管人員;②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損失;③有關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檢查;④臨時性清產核資。
第二節 財產清查的基本方法
1、 清查庫存現金后,應根據庫存現金盤點結果,編制“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并由盤點人員和出納簽章。此表兼有“盤存單”和“實存賬存對比表”作用,是反映庫存現金的實有數和調整賬簿記錄的原始憑證。
2、 未達賬項:指在企業和銀行之間,由于結算憑證傳遞的時間差,而造成的一方已經入賬、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結算憑證,尚未入賬的款項。(簡答)
3、 未達賬項有以下四種情況:①企業已收入賬,銀行尚未收款入賬。②企業已付入賬,銀行尚未付款入賬;③銀行已收入賬,企業尚未收款入賬;④銀行已付入賬,企業尚未付款入賬。(了解)
4、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只起對賬作用,不能作為調節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的憑證。
5、 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實地盤點法;技術推算法(估堆法)
6、 往來款項的清查方法:一般采用發函詢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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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