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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財經法規與專業道德考點:稅收征收管理

發表時間:2017/1/4 11:44: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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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管理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1)開業登記;(2)變更登記;(3)停業、復業登記;(4)注銷登記;(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6)納稅人稅種登記;(7)扣繳義務人扣繳納稅登記。

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一)發票的種類

常見的發票有:(1)增值稅專用發票;(2)普通發票;(3)專業發票。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

2.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適用范圍。

三、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有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簡易申報以及其他申報方式。

直接申報是一種傳統申報方式。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采用數據電文申報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申報、報送到達的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并可簡并征期。

四、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適用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核算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適用于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單位。

4.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采用特定方式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方式。

5.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生產、經驗規模小,確實沒有建賬能力,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或者暫緩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6.代扣代繳

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并代為繳納。

7.代收代繳

負有收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

8.委托代征稅款

委托代征稅款是指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并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

9.其他方式

(二)稅收保全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適用情形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2、稅收保全的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是指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3.稅收保全的解除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4.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品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三)稅收強制執行

1.稅收強制執行的適用情形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四)稅款的退還與追征

1、稅款的退還

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在結清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后向稅務機關提出退還多繳稅款要求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2、稅款的追征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并加收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即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3)對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稅、抗稅、騙稅等原因而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騙取的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五、稅務代理

(一)稅務代理的概念

稅務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納稅主體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圍內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

(二)稅務代理的特征

稅務代理具有公正性、自愿性、有償性、獨立性和確定性等特征。

(三)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稅務代理人可以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委托的各項涉稅事宜。

六、稅務檢查

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其他有關業務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監督活動。稅務機關在行使稅務檢查權時,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七、稅收法律責任

(一)稅收違法的行政處罰

稅收違法的行政處罰形式主要有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財產、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發票和停止出口退稅權等。

(二)稅收違法的刑事處罰

稅收違法的刑事處罰形式主要有拘役、判處徒刑、罰金和沒收財產等。

八、稅務行政復議

(一)復議范圍

1.征稅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頒發稅務登記;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對上述第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上述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復議管轄

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的決定做出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關應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3.行政復議決定的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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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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