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編制的基本要求
1.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
⑴如果按照各項會計準則規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讓報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者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時,企業還應當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⑵在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應當利用所有可獲得信息來評價企業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
⑶評價時需要考慮宏觀政策風險、市場經營風險、企業目前或長期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財務彈性以及企業管理層改變經營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⑷評價結果表明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因素以及企業擬采取的改善措施。
⑸企業如有近期獲利經營的歷史且有財務資源支持,則通常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是合理的。
2.按正確的會計基礎編制
除現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編制外,企業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編制財務報表。
3.至少按年編制財務報表
4.項目列報遵守重要性原則
5.保持各個會計期間財務報表項目列報的一致性
6.各項目之間的金額不得相互抵消
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7.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個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
8.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披露編報企業的名稱等重要信息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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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