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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財產清查的基本方法
財產清查是一項非常復雜細致的工作,它不僅是會計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而且是各個財產物資經營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
為了妥善做好財產清查工作,使它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必須在清查前,特別是全面清查以前,協調各方面力量,做好充分準備,成立清查組織。
財產清查之前的業務準備工作具體包括以下三方面:
1.會計部門應在財產清查之前,將有關賬簿登記齊全,結出余額,做好賬簿準備,為賬實核對提供正確的賬簿資料。會計人員要做好賬簿的登記工作,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
2.財產物資的保管使用等相關業務部門,應登記好所經管的全部財產物資明細賬,并結出余額。將所保管以及所用的各種財產物資歸位整理好,貼上標簽,標明品種、規格和結存數量,以便盤點核對;
3.準備好各種計量器具和清查登記用的清單、表格等。通常有“實存賬存對比表”、“未達賬項登記表”、“盤存單”、“財產物資清查盈虧明細表”、“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往來款項清查報告單”,以便將盤點結果填入準備好的各種表格,作為調整賬面記錄的原始憑證和對賬記錄。
在完成以上各項準備工作以后,清查人員應依據清查對象的特點、預先確定的清查目的,采用合適的清查方法實施財產清查和盤點。
一、貨幣資金的清查方法
(一)庫存現金的清查
庫存現金是指存于企業,用于日常零星開支的現鈔。庫存現金的清查,首先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確定庫存現金的實存數,然后再與庫存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相核對,確定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等以及盈虧情況。庫存現金的盤點應由清查人員會同出納人員共同負責。
庫存現金清查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經常性的現金清查,即由出納人員每日清點庫存現金實有數,并與庫存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核對,這是出納人員日常進行的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為了加強對出納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可能發生的庫存現金差錯或丟失,防止貪污、盜竊、挪用公款等不法行為的發生,確保庫存現金安全完整,各單位應建立庫存現金清查制度。由有關領導和專業人員組成清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庫存現金情況進行清查盤點。重點檢查賬款是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有無私借公款、有無挪用公款、有無賬外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
清查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庫存現金由出納人員經手盤點,清查人員從旁監督。同時,清查人員還應認真審核庫存現金收付憑證和有關賬簿,檢查財務處理是否合理合法、賬簿記錄有無錯誤,以確定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
在庫存現金盤點結束后,直接填制“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由盤點人員、出納人員及其相關負責人簽名蓋章,并據以調整庫存現金日記賬的賬面記錄。
“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兼有“盤存單”和“實存賬存對比表”的作用,是反映庫存現金實有數和調整賬簿記錄的原始憑證
(二)銀行存款的清查
銀行存款的清查與庫存現金清查不同,銀行存款的清查通過將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進行核對,以查明銀行存款的實有數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不一致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雙方或一方記賬有誤;二是存在未達賬項。
所謂未達賬項,是指企業與銀行之間由于憑證傳遞上的時間差,一方已登記入賬,另一方因尚未接到憑證而未登記入賬的款項。對于未達賬項,應通過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二、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
實物資產的清查主要包括存貨(如原材料、在產品、庫存商品、半成品、周轉材料等)和固定資產的清查,清查時主要從數量上進行。實物資產具有種類繁多、數量大、儲存情況復雜、計量單位不統一等特點,在清查時往往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清查范圍,針對不同的清查對象,選用不同的清查方法。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最常用的有實地盤點法和技術推算法。
(一)實地盤點法
(二)技術推算法
技術推算法是按照一定標準推算出其實有數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適用于堆垛量很大,不便一一清點,單位價值又比較低的實物的清查。如露天堆放的燃料用煤、砂石等大宗物資就可以用技術推算法。使用這種方法時,必須做到測定標準重量比較準確,整理后的形狀符合規定要求,只有這樣,計算出的實際數額才能接近財產物資實存數。
為了明確經濟責任,在進行實物資產清查盤點時,實物保管人員必須在場。對各項財產物資的盤點結果,應逐一填制盤存單,由盤點人員和實物保管人員共同簽章,并同賬面余額記錄核對,確認盤盈盤虧數,填制實存賬存對比表,作為調整賬面記錄的原始憑證
三、往來款項的清查方法
往來款項清查的方法一般是:
1.首先確定本單位的往來款項記錄準確無誤,總分類賬與明細分類賬的余額相等,各明細分類賬的余額相符。
2.在保證本單位賬簿記錄正確、完整的情況下,編制“往來款項對賬單”,通過信函、電函、面詢等多種方式,請對方企業核對,確定各種應收、應付款的實際情況。
對賬單應按明細賬戶逐筆摘抄,一式兩聯,其中一聯交對方單位核對賬目,另一聯作為回聯單。對方單位核對后將回聯單蓋章退回本單位;如果發現雙方賬目不相符,應在回聯單上注明,以便進一步查對。
3.收到回單以后,要據以編制“往來款項清查報告單”,由清查人員和記賬人員共同簽名蓋章,注明核對相符與不相符的款項,對不相符的款項按有爭議、無法收回等情況歸類,并針對具體情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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