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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1.《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政府采購部門規章。
3.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政府采購的概念
1.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具體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時所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3.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采購法》中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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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