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支付結算方式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指《票據法》所規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一般來講,票據具有信用、支付、匯兌和結算等職能。票據結算是支付結算的重要內容。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
律關系主體。票據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們是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是在
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出票人是指依
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
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借款責任的人。
(三)票據權利與義務
票據權利與義務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是票據法律關系的重要內容。
1.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義務。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票據缺少當事人的簽章,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六)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等。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但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等即屬于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七)票據喪失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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