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一)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條件,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
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范圍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應按照開設的不同賬戶的使用規定進行。
(三)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要求
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除應按照前述規定的程序辦理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外,開立異地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還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1.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2.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3.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四)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程序
開立異地存款賬戶的,根據其賬戶的種類不同,開立程序與前述相關賬戶開立的程序相同。
十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1.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
2.銀行的管理。
3·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罰則
1.存款人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2.銀行及有關人員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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