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現金管理
一、現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現金及現金管理,
現金,是指具備現實購買力或者法定清償力的通貨;在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現金是指金屬鑄幣及其他作輔幣使用的鑄幣;在紙幣或者信用貨幣流通的條件下,現金包括鑄幣、紙幣和信用貨幣。我國的現金是指人民幣(包括紙幣和金屬輔幣)。
現金管理,是現金管理機關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管理各單位的現金收入、支出和庫存的一種管理活動,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財經管理活動。
我國對現金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國務院1988年9月8日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和中國人民銀行1988年9月23日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
(二)現金管理基本要求
依據國務院1988年9月8日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各現金管理機關和各現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以下現金管理要求。
1.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2.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3.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稽核。
4.開戶銀行依據《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二、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的范圍
根據《條例》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項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5、6兩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對開戶單位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開戶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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