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分類
銀行結算賬戶按其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銀行賬戶。
(二)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守法合規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銀行必須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戶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銀行為存款人辦理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手續后,應給存款人出具開戶登記證。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開戶銀行對已開戶一年,但未發生任何業務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三十日內到開戶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