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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算賬戶三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條件,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銀行結算賬戶。
2.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范圍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3.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要求
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除應按照前述規定的程序辦理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外,開立異地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還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1)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2)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3)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九)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檢查監督。其對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1)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并實施監控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與支付系統、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等系統的連接,實現相關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比對,依法監測和查處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銀行結算賬戶。
(2)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應將開戶許可證作為重要空白憑證進行管理,建立健全開戶許可證的印制、保管、領用、頒發、收繳和銷毀制度。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制開戶許可證。(3)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處罰。
2.銀行的管理
這里的銀行是指開戶銀行。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主要有:(1)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2)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10年。
(3)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賬戶管理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4)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3.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鑒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此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2)存款人應加強對開戶許可證的管理。存款人的開戶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存款人應填寫《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申請書》,并加蓋單位公章,比照有關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規定,通過開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的申請。申請換發開戶許可證的,存款人應繳回原開戶許可證。
(3)存款人應妥善保管其密碼。存款人在收到開戶銀行轉交的初始密碼之后,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存款人遺失密碼的,應持其開戶時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重置密碼。
(十)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罰則
1.存款人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1)存款人在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②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③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2)存款人在使用銀行結算賬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①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②違反規定支取現金;③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④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⑤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人單位信用卡賬戶。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4)存款人違反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
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銀行及其有關人員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1)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違反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②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2)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②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③違反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④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⑤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人;⑥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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