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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與分類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的類別有:(1)基本存款賬戶;(2)一般存款賬戶;(3)專用存款賬戶;(4)臨時存款賬戶;(5)個人銀行結算賬戶;(6)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2)自主選擇原則;(3)守法合規原則;(4)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不需要核準的,應在開戶之
后的法定期限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于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1)、(2)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四、違反銀行賬戶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存款人在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有法定違法行為時,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有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等行為時,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將變更事項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的罰款。
(三)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 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有法定違法行為時,給予警告,并處以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有法定違法行為時,給予警告,并處以5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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