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區直各單位,中央在邕各單位:
為了加強我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的規定,財政廳修訂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桂財會〔2005〕55號)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3年12月3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考試、辦證、信息、調轉、繼續教育等管理事務按一致性原則由同一財政部門進行管理。
在職會計人員由所屬單位注冊(登記)地的財政部門分級管理。財政廳負責中央在邕單位、自治區在邕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其他在職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按屬地原則進行管理,具體管理權限由各地級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非在職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按屬地原則由常住地或由戶口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大中專在校學生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按屬地原則由學校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通過“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系統”和其他適當方式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采用財政部統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綱、考試合格標準、考試題庫。
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實施細則由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廣西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組織編寫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
(四)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五)部署全區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
(六)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財政廳應當在考試報名開始前部署考務工作,制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自治區和各市財政部門分別具體負責組織區直和本轄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工作。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在考試結束后及時公布考試合格名單。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應在考試合格名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會計人員信息登記,到考區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指定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錄“廣西財政會計網”(http://www.gxczkj.gov.cn)填報《會計人員基本信息表》,如實填寫有關信息,并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1份,與準考證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片2張。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除以上材料外,還應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五條 財政廳負責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印制和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七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由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并取得規定學分,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換證手續,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及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的必備條件。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會計人員完成規定的學分,所在單位統一組織持證人員進行繼續教育的學分登記。單位應當將持證人員完成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人員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采取遠程網絡教育為主、面授培訓和其他形式為輔的培訓形式。建立健全持證人員分類、分層培訓制度,加強對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師資、教材、學分等的管理,確保培訓質量。
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屬地管理。財政廳負責全區持證人員信息系統、網絡培訓機構、學分制度等管理工作。
面授和其他形式的備案、學分登記等由持證人員所屬財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持證人員應登錄“廣西財政會計網”,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二條 以下信息內容如發生變化:
(一)持證人員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照片、最高學歷和學位、最高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
(二)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學分登記情況。
(三)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持證人員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確認。財政部門應當在審核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確認。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所屬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管理機構在廣西區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檔案材料到調入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管理機構跨廣西區外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錄“廣西財政會計網”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財政部門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財政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進行公告,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寫補發申請表,連同報刊公告、本人身份證,向所屬財政部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財政部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予以補發。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換證手續。未在證書到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換證的,將予以公告,經公告后仍未辦理換證手續的,將作為自動放棄會計從業資格處理。
2013年7月1日前已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各級財政部門部署分期分批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換發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或協助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政部門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七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八條 財政廳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廣西財政會計網”公告。申請人可從“廣西財政會計網”下載。
財政部門應將會計從業資格辦事指南和辦事程序等信息置放于辦理場所,免費提供。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財政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對財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財政部門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財政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重要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在廣西境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前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會計人員,可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二)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以上人員可向工作單位注冊(登記)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有關材料報財政廳審核無誤并在“廣西財政會計網”公示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申請材料按《財政部關于印發新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3號)執行。
曾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因各種原因導致證書失效或者被撤銷、吊銷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財政廳于2005年11月7日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桂財會〔2005〕5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