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特整理了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綜合輔導,希望能幫助廣大考生復習備考2014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過本次考試!
(二)消費稅
1.消費稅的概念與計稅方法
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稅。也就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消費稅采用從價定率征收與從量定額征收兩種方法。
2.消費稅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3.消費稅稅目
(1)煙;(2)酒及酒精,酒精的征收范圍包括用蒸餾法和合成法生產的各種工業酒精和食用酒精;(3)化妝品,屬于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妝油、油彩、發膠和頭發漂白劑等,不屬于本稅目;(4)護膚護發品;(5)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車輪胎;(10)摩托車;(11)小汽車。用上述應稅車輛的底盤組裝、改裝、改制的各種貨車、特種用車(如急救車、搶修車)等不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這里僅指小轎車、越野車、小客(旅行)車。上述11項稅目中應重點把握煙、酒、化妝品、輪胎和小汽車。
4.消費稅稅率
(1)消費稅稅率形式
消費稅稅率的兩種主要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啤酒、黃酒、汽油和柴油屬于定額稅率。
(2)現行消費稅稅率
現行消費稅比例稅率中最低比例稅率3%,最高比例稅率40%;定額稅率最低為0.1元/征稅單位,最高為250元/征稅單位。
(3)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務處理
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是適用多種不同稅率的產品。按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兼營情況下,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5.消費稅應納稅額
(1)銷售額的確認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計算消費稅的價格中如含有增值稅稅金時,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一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以及價外費用)÷(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費稅納稅人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按17%的增值稅稅率使用上述換算公式計算;如果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要按3%的征收率使用上述換算公式。
(2)銷售量的確認
①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②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③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④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6.消費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①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③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④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⑤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⑥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⑦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納稅期限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3)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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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