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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會計檔案
本章主要考點:
一、會計檔案的概念
二、會計檔案的內容
具體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1.會計憑證類:
2.會計賬簿類:
3.財務會計報告類:
4.其他類:包括的內容。
三、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都應由會計機構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四、會計檔案的歸檔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單位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1年。期滿之后,應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一般不得拆封。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五、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表9-1和表9-2所列期限執行,表中會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六、會計檔案的查閱和復制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嚴禁抽換會計檔案。
七、會計檔案的銷毀
單位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可以按照程序銷毀:
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掌握列明的內容。
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單位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單獨抽出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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