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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黑龍江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知識輔導9

發表時間:2012/12/17 16:37:0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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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基本理論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指《票據法》所規定的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2)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

(二)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

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銀行匯票:銀行 商業匯票: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銀行本票:出票銀行 支票: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收款人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合同中應給付款項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該匯票的承兌人)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 支票: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本票:出票人(出票銀行)

2.非基本當事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承兌人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

背書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書人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保證人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三)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上的第一順序權利,也是票據上的主要權利

追索權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持票人向其前手請求償還被拒絕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的權利。票據上的第二順序請求權,是一種附條件的權利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以偷盜、欺詐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1·簡答題】什么是票據追索權?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有那些?

【答案】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例題2·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有( )。

A.票據收款人

B.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

C.最后被背書人

D.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背書人

【答案】ABCD

(2)票據權利的實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3)票據權利的行使

①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這是遠期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必經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請求付款。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據權利時,首先要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l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權。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日前,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權。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和地點。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法律對票據責任的兌現場所和時間有所規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行使場所一般是銀行營業點,其時間就是銀行營業的時間,即票據時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銀行的營業結束時間為限,而不能以當日的24小時為限。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5)票據權利的保全。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票據法》規定,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6)票據權利的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2.票據義務(責任)

票據義務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價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例題3·多選題】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在法定時間內向甲提示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張三。張三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未獲付款。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承擔該匯票責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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