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1)記錄要真實;(2)內容要完整;(3)手續(xù)要完備;
單位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
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
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
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蓋章。
(4)書寫要清楚、規(guī)范
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
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且填寫規(guī)范。(注:大小寫金額不一致,并非按大寫金額入賬,而是此憑證無效。)
小寫:
阿拉伯數字書寫,不得寫連筆字;
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在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用“0”,不得用符號“-”。
大寫:
中文大寫,一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
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人民幣”字樣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要寫“整”或“正”字。如小寫金額¥1 008.00,大寫金額應寫成“壹仟零捌元整”。
(5)編號要連續(xù)。預定編號,加蓋作廢戳記,不得撕毀。
(6)不得涂改、刮擦、挖補。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其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7)填制要及時。
3.原始憑證的審核內容
真實性——憑證真實
合法性
合理性
正確性——計算填寫
完整性——形式上審核
及時性——當月入賬。
4.原始憑證的錯誤更正
(1)不得涂改
(2)內容錯誤
(3)金額錯誤
(4)更正和重新開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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