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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政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 了解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2. 了解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3. 了解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和原則
4. 掌握國家預算的級次劃分和構成、預算管理的職權、預算組織的程序以及預決算的監督
5. 掌握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和方式
6. 掌握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構成及財政收支的方式【考試內容】
第一節 預算法律制度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預算法律制度是指國家經過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預算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我國預算法律制度由《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國家預算管理的其他法規制度構成。
二、國家預算概述
(一)國家預算的概念
國家預算也稱政府預算,是政府的基本財政收支計劃,即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國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國家預算是實現財政職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國家的施政方針和社會經濟政策,規定政府活動的范圍和方向。
(二)國家預算的作用
國家預算的作用有:財力保證作用、調節制約作用和反映監督作用。
(三)國家預算級次的劃分
根據國家政權結構、行政區域劃分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按照一級政府設立一級預算的原則,我國國家預算共分為五級預算,具體包括:中央預算、省級(省、自治區、直
轄市)預算、地市級(設區的市、自治州)預算、縣市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預算和鄉鎮級(鄉、民族鄉、鎮)預算。其中,對于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
(四)國家預算的構成
國家預算按照政府級次可分為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圍可分為總預算和部門單位預算。
三、預算管理的職權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3.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二)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1.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職權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2.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職權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1.各部門的職權
各部門具體負責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2.各單位的職權
各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四、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
預算收入按來源可分為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按歸屬可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預算支出按內容可分為經濟建設支出、事業發展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和其他支出;按主體可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五、預算組織程序
預算組織程序包括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
六、決算
決算包括決算草案的編制、決算草案的審批和決算的批復。
七、預決算的監督
預決算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各級政府的監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各級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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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