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費稅
(一)消費稅的概念與計稅方法
1.消費稅的概念。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稅。
2.消費稅的計稅方法。消費稅采用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三種計稅方法。
(二)消費稅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三)消費稅稅目與稅率
1.消費稅稅目。現行的消費稅稅目共有14個,即煙、酒與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小汽車、摩托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2.消費稅稅率。
(1)稅率形式:比例稅率,定額稅率,復合稅率。
(2)最高稅率的應用。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四)消費稅應納稅額
1.銷售額的確認。采用從價定率方法,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取決于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兩個因素。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適用稅率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全部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將含稅銷售額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銷售量的確認。從量定額,是指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和單位稅額計算應納消費稅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式中,銷售數量是指納稅人生產、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數量。
3.從價從量復合計征。復合計算方法是從價定率與從量定額相結合的一種計稅方法。在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白酒采用此種方法計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生產銷售卷煙、白酒從量定額計稅依據為實際銷售數量;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卷煙、白酒從量定額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4.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扣除。
(1)以外購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委托方收回貨物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已納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 (五)消費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生產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
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消費品報關進口的當天。
2.納稅期限。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具體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3.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 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