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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實務基礎輔導:違約損害賠償

發(fā)表時間:2011/12/8 15:23: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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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輔導:違約損害賠償

三、違約損害賠償

(一)違約損害賠償的概念

《合同法》第112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由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所產生的法律責任。該法律責任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損害賠償是一種違約責任 損害賠償是對由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對方當事人利益損失的賠償,這一特點使其區(qū)別于由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2.損害賠償責任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目的主要是彌補或填補因違約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利益損失。因此,由于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受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只有違約行為但沒有造成損失的則不能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也可以在實際損失造成后由受損失的一方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4.損害賠償的范圍原則上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限《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使賠償的數額基本上相當于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所能獲得的利益。

(二)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

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是指對于損害賠償額在一定條件下加以限制的規(guī)則。對賠償額加以限制意味著不是所有在違約行為發(fā)生后所出現的利益損失都能得到賠償。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原則如下:

1.可預見原則《合同法》第113條中規(guī)定,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guī)定表明,只有當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是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違約方才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不可預見的,則違約方不負賠償責任。

2.過錯相抵原則過錯相抵是指在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逗贤ā返?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11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在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時,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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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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