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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土地權利與方法土地權利概述(3)

發表時間:2011/11/24 16:05:1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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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土地權利與方法  土地權利概述(3)

二、財產權、物權、不動產物權

(二)物權

物權和債權都是財產權,都是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結果。但是二者又有不同的特征。對二者加以區分,有助于我們進一步加深對物權的理解。

首先,從反映的社會關系看,二者的性質不同。債反映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流轉關系,也就是財產由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個主體的關系;物權則主要反映靜態的財產關系,也就是財產的歸屬關系所有權是財產流轉的前提和結果,債則是財產流轉的法律表現。

其次,從法律關系的主體上看,二者的主體范圍不同。債是轉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主體雙方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權利原則上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所以民法理論上將債稱為相對的法律關系,將債權稱為對人權。而物權關系是特定的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即物權關系中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物權人的權利對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都發生效力。因此,民法理論上將物權關系稱為絕對法律關系,將物權稱為對世權。例如,在買賣之債中,買方 (債權人)和賣方 (債務人)都是特定的,買方只能對賣方主張權利:而作為財產所有關系中的物權人有權向侵犯其權利的任何人主張權利。

第三,從法律關系的客體上看,二者的客體范圍不同。債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等;而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不包括行為。

第四,從法律關系的內容上看,二者的內容不同。債權人的權利主要不是體現在自已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上,而是要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須依靠債務人的行為。例如,買受人作為債權人,有權取得出賣物的所有權,但他只能通過出賣人將出賣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他才能實現其權利,并不能直接取得或支配該物。而所有人所享有的權利則主要是自己實現某種行為的可能性,物權人對自己的財產可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不需借助于他人的行為,就可以實現自己的權利。

第五,從法律關系的發生上看,二者發生的原因不同。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產生的。產生債的法律事實既可以是合法行為,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行為;而物權關系一般只能根據合法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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