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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章節知識點8.4

發表時間:2013/12/27 15:35:5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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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一)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負擔原則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必須就應當由自己舉證的事實加以證明,否則便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訴訟后果的訴訟法律責任。舉證責任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由誰負責提供證據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即舉證責任的分擔;二是不能履行舉證責任時可能引起何種法律后果。

明確舉證責任的意義在于:

1)使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加人以慎重的態度參加訴訟,積極主動地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因而有利于防止濫訴;

2)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運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

3)確定舉證責任的前提在于對雙方當事人爭議標的合法性與否的假定,作出何種假定取決于根據案件的性質確定保護的對象。舉證責任的確定,說明已作出某種假定,因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在難以確認事實、辯明是非的情況下,及時結案。

在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通常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來確定承擔者,即哪一方當事人提出了訴訟主張,就由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能夠成立,否則法院不予承認。《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訴訟法確定有被告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也就意味著當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時即假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從而推翻違法假定。當被告不能提供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證明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則違法假定成立,導致以下法律后果:

1)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有爭議的,如果被告不能舉證,應當以原告提供的證據為根據。

2)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能作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變更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等判決。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來源

行政訴訟證據來源于三個方面:一是被告舉證;二是原告舉證;三是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和保全證據。由于被告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因此行政機關舉證是行政訴訟證據的主要來源。

1.被告舉證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舉證的事項包括:

1)提供當事人行為違法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

2)提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具有充分事實根據的證據;

3)提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和要件的證據;

4)提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規范性文件依據等。被告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被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這一規定意味著被告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以及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至原告起訴人民法院受理之前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無論該證據是否合法、客觀,人民法院均不承認其證據效力。同時,這一規定也暗含著被告可以經法院準許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非實質性證據:

1)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2.原告舉證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在被告行政機關履行了法定的舉證責任以后,原告在訴訟中為了能夠更有力地保護的合法權益,需要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因而在質證時,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反證。

3.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和保全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人民法院有權要求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只在特殊情況下,依職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調查的證據,主要有兩類: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二是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

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采取制作筆錄、繪圖、拍照、錄音、錄像、提取并保管有關證據等措施使證據價值保存下列的一種訴訟行為。以下兩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證據進行保全:

1)證據有可能滅失。如證人患重病命在旦夕,可用作證據的物品將要或者正在腐爛、變質等。

2)證據以后難以取得。如證人即將出國、當事人有隱匿、轉移有關證據的跡象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當事人申請對證據進行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起訴時或者起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申請書中應寫明證據的內容,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保全對象的證明作用和處所等。人民法院認為申請符合條件時,有作出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中應寫明保全說明證據,保全的時間、地點、方法。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應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并應在裁定中說明理由。另一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以及保全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保全的裁定,均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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