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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章節知識點8.4

發表時間:2013/12/27 15:35:5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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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備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小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相關輔導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關。

第四節 行政訴訟證據

一、行政訴訟證據概述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與特點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受行政訴訟性質決定,其證據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1)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主要審查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依據;二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法律依據。相應地,當事人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對象包括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兩個方面。

(2)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

(3)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4)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主要證據和次要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本證和反證等。行政訴訟法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分為以下七類:

1.書證

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物證

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視聽資料

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

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舉證是證人的法定義務,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證人必須如實作證,如果隱瞞、擴大或者捏造事實,作證的,要負法律責任。同時,證人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5.當事人陳述

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當事人對雙方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涉及的有關方面情況最為了解,其所作的陳述最能證明案件的事實;同時,當事人又與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其又易于隱瞞不利于自己的事實,夸大、捏造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6.鑒定結論

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行政訴訟法第35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結論必須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確有理由時,可以指定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或者直接采用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勘驗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勘驗筆錄應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作的書面記錄。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對違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程度,以及當場作出處罰的情況所作的記錄。由于這種筆錄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單方進行的,為了保證其具有證據力,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筆錄時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并至少有兩名工作人員同時在場,有當事人或者現場見證人簽名。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必須在法庭上經過當事人進行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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