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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相關法律知識》精講4

發表時間:2013/11/15 14:31: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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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依據年齡和智力狀況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法律上以年齡和智力狀況作為判斷行為能力的基本依據,因此已經成年且精神狀況完全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條規定包含兩種情況:第一種為普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十八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第二種為特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但是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所謂“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是指那些“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人。他們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這只是一種法律推定,當他們不再參加勞動,不能以其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就喪失了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資格。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指法律賦予那些已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智力發育尚未成熟,缺乏各種必要的社會知識和社會活動經驗,不能充分預見其行為的社會后果及法律意義,應當對其民事行為能力加以限制。這些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的數額等方面加以認定。一般來說,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從事如下方面的活動:1)進行滿足其日常生活需耍的數額不大的民事行為。2)從事只取得利益而不承擔義務的行為,如接受贈與獎勵。3)接受以自己行為的獲得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類精神病人,雖然已經成年,但是由于精神障礙,不能完全認識和判斷自己行為的意義及后果,也要對其民事行為能力進行相應的限制。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并能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的數額等方面加以認定。

3.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發育都沒有成熟,對其行為的性質和相應的后果缺乏認識和判斷能力。為保護他們的利益和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法律只允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必須的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這類精神病人,雖然已達成年,但是由于精神障礙或者錯亂,不能正確認識和判斷其行為的后果和法律意義,因而法律也規定他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涉及他們自身利益的必須的民事活動,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進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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