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土地權利制度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基礎
科學合理的土地權利制度能夠為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土地產權作為最重要的具有經濟意義的民事權利,不但是社會進步的象征,而且是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土地產權不清,就沒有合理的激勵機制,人們也無須對自己的土地行為承擔責任,更不可能產生創業的積極性。孟子講,無恒產者無恒心;夫仁政,自經界始(行仁政,必須劃清土地界限)。因此,要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首先建立合理穩定的土地財產秩序,使土地財產權得到有效的保護,才能激發土地權利人追求長遠利益的積極性,不斷增加投入,不斷采用先進技術,減少短期行為,從而不斷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先進的財產權制度,包括土地權利制度。這些國家和地區在民法、物權法、土地權利法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都做出了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從中國社會發展的歷史來看,封建社會一直重復著土地兼并——農民起義——改朝換代——土地重新分配——土地再兼并——農民再起義——朝代再更換這樣一個循環,朝代的更替無不與土地權利制度緊密相連。凡是經濟繁榮、社會穩定都是地權平均、人民的土地權利能夠得到較好保護的時期,如唐朝的均田制;凡是經濟蕭條、社會動蕩一定是土地兼并嚴重、人民的土地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時期,如兩漢的土地兼并。建國五十年的實踐也證明了土地權利制度的重要作用。建國初期進行的土地改革,通過賦予農民土地財產權,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據史料記載,1952年左右,全國絕大多數農戶達到了解放前中農的水平。后來,由于在合作化中違背農民意愿,特別是后來的人民公社運動剝奪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挫傷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對生產力造成了極大破壞。改革開放后,我國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賦予了農民土地財產權,激發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解放了生產力,使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發生了質的飛躍。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通過不斷明晰國家和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土地產權關系,使土地使用權成為社會經濟中最重要的財產之一。由于土地使用權成為國有企業的財產,通過顯化并盤活土地存量資產,實施土地置換,開展土地抵押融資,許多國有企業減輕了負債,增加了就業,逐步從困境中擺脫出來。同時,由于明確了土地使用權,大大改善了投資環境,引進的外資也越來越多,民營經濟也逐漸壯大,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一派蒸蒸日上、欣欣向榮的大好景象,展示出美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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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