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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輔導:繼續履行
二、主觀過錯
在違約責任的構成方面,我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在我國《合同法》中并沒有將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但是在理論上仍然將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其意義在于,體現對違約行為的譴責,有利于根據過錯程度來劃分違約責任的成立、責任范圍的大小確定、混合過錯的運用以及免責條款效力的適用等。
過錯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其違約行為所表現出的故意和過失的心理狀態。違約責任中的過錯通常是通過推定的方法加以認定,即只要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債權人就債務人的主觀過錯不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只有證明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才可以否定違約責任的構成。
第三節違約責任的形式
我國《合同法》在第七章中專門規定了違約責任的多種形式。這些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一、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行為發生后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繼續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繼續履行是合同實際履行原則的要求和延伸,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的一種補救措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有違約行為發生繼續履行是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存在的,它與繼續性的合同中的非一次性的履行義務是有本質區別的,履行義務不等于承擔法律責任。而繼續履行則是債務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所以只有在違約發生時才可適用,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問題。
2.有債權人的請求要求繼續履行是債權人的權利。是否要求繼續履行應由債權人根據其實際的需要做出選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只有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才能作出強制債務人繼續履行的裁決。
3.繼續履行不違背合同的性質和法律規定繼續履行的債務一般是非金錢債務,對于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不能適用繼續履行。
4.債務能夠繼續履行 一方面債務人具有繼續履行的能力,另一方面債務的標的適于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不至于造成債務人的過重經濟負擔。
繼續履行的形式可以是限期履行債務,即債務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在寬限期內履行合同義務;也可以是合理選擇要求債務人承擔修理、更換、重作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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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