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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程序是指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至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行政復議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五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和執行。
一、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是指行政相對人要求復議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以及確認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請求。在整個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是行政復議的出發點,也是行政復議程序不可缺少的環節。
1.申請復議的條件 包括:
1)申請人合格,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復議期限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規定超過60天的無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復議申請形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書面申請的,應當向行政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
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4)申請的年、月、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二、復議受理
復議受理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基于審查申請人所提出的復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依法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1)對于符合申請復議條件的,且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法應當決定受理
(2)對于不符合申請復議條件的,依法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對于復議申請請求的內容有欠缺的復議申請,依法決定發還申請人并限期補正
(4)對于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該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提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元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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