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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行政責任
一、行政責任的概念及真構成要件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行政機關及被授權組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享有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對于它們違法或者不當行政的行為應承擔行政責任,方可保證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只是行政主體和執行公務人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不同,但它們都是行政責任的主體。
2.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應當履行法定的職責,不濫用職權;遵循法定的程序合理而合法行政,這是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人員的法定義務。如有違反,產生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則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是行政法治的要求。
3.行政責任必須為行政法律規范所確認,是一種法律責任 行政職責人不是一種政治上或者道義上的責任,而是一種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責任對于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必須依法承擔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且行政責任的內容和承擔方式必須依法確定。
二、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
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報批評;
2)賠禮道歉,承認錯誤;
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4)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5)停止違法行為;
6)撤銷違法決定;
7)撤銷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
8)履行職務;
9)糾正不當;
10)行政賠償。
2.行政主體的執行公務的人員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報批評;
2)賠禮道歉,承認錯誤;
3)退賠、恢復原狀;
4)停止違法行為;
5)采取經濟制裁措施;
6)賠償損失;
7)行政處分;
8)罷免。
三、行政責任的追究
1.國家權力機關的追究
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權力機關有監督行政機關的活動,并通過一定的手段、方式追究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國家權力機關一般對行政機關不合法或者不適當的決定、命令、規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采取撤銷的方式,追究責任,實施監督,并有權對政府組成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2.行政機關的追究
行政機關依法定的職權對行政主體及執行公務的人員的行政責任進行追究,大體有三種方式:1)行政主體依法自我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自我監督檢查發現職權行為的違法或者不當,而主動以撤銷、糾正、返還權益等形式承擔責任。2)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通過監督檢查的方式發現其職權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以撤銷、糾正或者責令行政主體撤銷、糾正等方式,要求行政主體承擔責任,并可對執行公務人員進行行政處分。3)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復議申請¥通過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追究行政違法或者不當的法律責任。
3.司法機關的追究
法院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司法裁判的方式追究行政主體的行政責任。主要是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按照司法程序判決行政主體撤銷,重新作出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限期履行其法定義務,著重點在于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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