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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輔導:違約行為
第二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違約行為
(一)違約行為的概念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為的發生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違約行為時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無違約行為即無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的特點是:1)違約行為的行為人是合同當事人,這是合同的相對性規則決定的。2)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合同義務主要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具有任意性。對約定義務的違反構成違約行為。但是,對于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但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的違反,也可能構成違約行為。3)與合同義務對應的是合同債權,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必然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二)違約行為的形態
違約行為的形態主要有不作為的違約和作為的違約兩種。
不作為的違約,是指合同約定有作為的義務,而義務人不作為即為違約。如債務人應根據合同的約定積極履行債務,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違約。所謂不履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包括拒絕履行和根牢違約。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雖然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但是履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適當履行具體包括質的不當(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量的不當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和履行時間不當(提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等。不作為的違約行為是違約行為的主要表現形態。
作為的違約,是指合同約定有不作為的義務,而義務人違反約定作為的情況,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在承租人租用房屋時,不得飼養寵物,而承租人違反該約定飼養了寵物,這就是作為的違約。
就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而言,違約行為可以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屆滿前的違約行為,如我國飛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預期違約是一種毀約行為。實踐中可能表現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前者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對方當事人表示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合同義務;后者是指在履行期到來時,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實際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發生的違約。上述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就屬于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后果有所不同。預期違約可能造成非違約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實際違約則可能造成非違約方期待利益的損失。因此,兩者在損害賠償的范圍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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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