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保護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不受侵犯,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任務,也是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但是權利的形式并非是沒有限制的,《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而且第五十八條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這便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它也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所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均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否則即構成權利的濫用,應當承擔責任。權利的行使,原則上應當依照權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當有一定程度和范圍。如果權利的行使完全無視他人和社會利益,則違反了權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誠信原則的當然內容。
這一原則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實現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進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
關于權利濫用的標準,各國法律有不同的標準,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應該采用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在主觀方面,應看權利人有無濫用權力的故意和過失;在客觀方面,要看權利人濫用權力的行為是否造成他人的或社會的損害。如果兩方面條件具備,就可以認定構成濫用權力。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一種,是由民事法律規范所調整、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一種,它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征,即它首先是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屬于上層建筑的思想社會關系、它是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中介、它是受國家強制力所保障實現的社會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的自身特征有:
(1)民事法律關系參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系屬于私法關系,相對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等公法關系而言,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無論是個人、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還是整個國家政權,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獨立的,一方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其意見。
(2)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在調整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使得我國的民事法律關系主要是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其中絕大多數是具有直接物質利益內容的財產關系,民法對人身關系的調整,也是因為它必須規定參加財產關系的人的地位或人格,并予以切實的保障,從而才能不影響民事主體參加財產關系。
(3)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財產性與補償性。民法上的責任和制裁,一般都具有財產性,這是由民法主要調整財產關系決定的;同時,民法上的責任和制裁,一般也不具有懲罰性,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會使責任者承擔懲罰性的民事責任,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主要具有補償性,這一性質貫穿于民事損害賠償法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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