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土地權利的效力來看,土地權利是對世權。所謂對世權,也稱絕對權,是能夠請求一般人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為義務人的權利。它有兩個特點:一是權利義務人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一般人;二是義務人所要履行的義務是對該權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擾,屬于消極的不作為,而不是積極的作為。債權則不同,債權不是對世權,而是對人權,債權的義務人不是一般人,而是特定人,它只對存在債權關系的某個人或某些人有約束力,債權關系之外的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同時,債權是相對權。債權的實現一般以特定義務人完成特定的積極行為為要件,債務人如果不按債的規定完成特定的積極行為,債權就無法實現。它是有限制條件的相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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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