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調整和控制行政權運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的實質和核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的法。因此,這一意義上的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后開始形成并發展起來的。
廣義上的行政是指管理活動,在這個意義上,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中都有行政管理活動。但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國家和地方公共事務的組織、管理、決策與調控活動。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權,是因為行政機關負有維持社會秩序、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責。法律、法規之所以授權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行政管理權,也是因為該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自國家產生以來,對社會進行行政管理,以維持必要和正常的統治秩序,這在任何一個和任何一種性質、類型的國家都是不可或缺的。近代以后,為了更好地調整行政關系,對行政權進行適當、必要的控制,各國均按照一定的原則和基本理念,建立了行政法律制度,產生了專門的行政法。
在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經歷了從“小”到“大”、從“消極”到“積極”的過程。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奉行自由放任主義原理,行政權處于消極的狀態,“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或者說,“政府管得越少越好”。而到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隨著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權利的擴大,特別是增加規定了諸多公民的社會權利,要求政府相應地通過積極的行為,以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這就同時要求擴大政府的權力。在這一階段,政府可以積極地干預社會生活、經濟生活。與此相適應,調整和規范行政權的行政法也經歷了從不發達到發展的過程。
在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在這一體制下,行政權在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無所不能,無處不在,因而也就無法用法的形式去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運行,也就不可能存在實質意義上的行政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行政權與其他社會權利進行分離,因歸到應有的位置,才產生了行政法。
行政法作為調整和控制行政權運行的法律,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行政權運行的主體,即行政組織法,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等;2)行政權運行的表現形式,即行政行為法,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行為的程序等;3)對行政權運行的監督和救濟,即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包括行政監察、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所謂行政關系是指行政權在獲得、行使與受監督過程中與相關各方所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包括:1)行政權力在獲得過程中與權力機關所產生的關系;2)行政權力在行使過程中與行政管理的相對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所產生的各種關系;3)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過程中所產生的關系;4)行政機關對其內部進行管理所產生的行政關系。
二、行政法的特點
(一)內容上的特點
1.行政法涉及的領域極為廣泛,內容非常豐富現代行政權的極度膨脹使行政管理活動的范圍擴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對公民實行“從搖籃到墳墓”的全程管理。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必定要反映這一現實,并對其進行全方位調整,這就決定了行政法內容的廣泛性。
2.行政法規范具有明顯的易變性以憲法、法律的形式表現的行政法規范因其具有一定的原則性和抽象性而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是國家的行政管理方式變動頻繁,而以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行政法規范,由于其涉及的內容過于具體,必須及時對規范內容進行調整才能適應管理的需要。
3.行政法的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相交織,并決存于一個法律文件之中由于行政權力的特殊性,出于民主、公正、效率等的考慮,必須對行政權力行使的步驟、順序、方式、時限等予以規定。因此,有關行政權的實體性規范和程序性規范通常相互交織,集實體與程序于一身。
(二)形式上的特點
1.行政法沒有完整、統一的法典行政法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沒有一部集基本規范于一體的統一法典,行政法賴以存在的法律規范散見于各種法律文件中,這與其內容廣泛且易變有著很大關系。
2.行政法在局部領域內形成了統一的法典如我國已經制定的行政處罰法,正在制定之中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執行法等。
三、行政法的淵源
受行政法在內容上和形式上的特點所規定,行政法的淵源非常廣泛,包括以下規范性文件:
1.憲法憲法中確認了一系列行政管理的法律規范和原則,如關于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權及其活動的基本原則的規范,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其保障機制的規范等。
2.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中絕大多數內容涉及行政管理,這一部分法律是我國行政法的重要淵源。如國務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以及其他大量的單行法律。
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絕大多數內容也是涉及行政管理的,這一部分行政法規是行政法的重要淵源。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中相當一部分是涉及行政管理的,這一部分地方性法規是行政法的淵源。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結合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行政法的淵源。
6.規章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的數量大,適用范圍廣,是行政法的主要淵源。
7.法律解釋有權機關對上述行政法的淵源所進行的解釋,這種解釋屬于上述行政法淵源的組成部分。
8.國際條約我國批準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包括國際條約、國際公約、行政協定,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內容,屬于行政法的淵源,我國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需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如《萬國郵政公約》、《國際勞工公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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