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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掌握概念和特征、其它熟悉)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指法律確認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為能力由國家法律規定。
2.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年齡及智力狀態相聯系。
3.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取消,自然人也不得放棄或者轉讓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依據年齡和智力狀況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法律上以年齡和智力狀況作為判斷行為能力的基本依據,因此已經成年且精神狀況完全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指法律賦予那些已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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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