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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征用土地后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安置沒有統一的模式,采取何種方式安置,主要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以保證妥善安排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為原則。從實際情況來看,各地采用的安置方式主要有:
(1)政府組織異地開發土地安置農民。一般對征用土地數量較多并集中連片當地沒有安置條件的,由政府統一組織集中開發土地,建立移民安置點,統一安置被征地單位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般在水電站及水庫征地中常采用這種方式。
(2)調整承包經營的耕地和林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安置。對一些征用土地面積較少,征地后人均耕地變化不大的,經土地承包經營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調整承包土地,安置農業人口。
(3)發展多種經營安置。征用土地后,在本集體后備土地資源較豐富的地方,可以投入一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開發土地資源,發展林果業、漁業、養殖業和其他副業,增加農民收入,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4)興辦鄉鎮企業安置。在一些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就業,以解決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問題。
(5)自謀職業。對一部分有一技之長的農民,可以發給安置補助費,給予一定的投資,讓其自謀職業或獨立投資興辦個體企業。
(6)企業招工安置。對被征地單位中符合招工條件的,可以安排到企業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移到招工的企業,作為被安置人員的股份或投資。
(7)建立社會保險。對一些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或者一時難以安置的人員,可以采用社會保險的方式予以解決。
政府應當做好征地后農業人口安置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制定安置方案,監督安置方案的實施,對安置方案實施中的問題進行協調,對難以落實的安置方案要及時調整。總之,政府應當使所有征地后的農業人口都盡可能地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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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