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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相關法律知識預測試題(3)

發表時間:2011/7/14 16:09:3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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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 )承擔民事責任。

A.本人

B.第三人

C.行為人

D.行為人和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甲公司欠乙公司100 萬元。后甲公司分立為丙公司和丁公司,并且確定由丙公司償還乙公司欠款。但甲公司并未與乙公司就甲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作任何約定。現乙公司要求償還欠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債務應當( )。

A.由丙公司承擔債務

B.由丁公司承擔債務

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各自承擔一半債務

D.由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擔連帶債務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3、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 )。

A.由代理人承擔全部責任

B.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C.代理人承擔次要責任,第三人承擔主要責任

D.代理人承擔主要責任,第三人承擔次要責任

答案:B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4、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催告權和撤銷權,但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個月內予以追認。

A.1

B.2

C.3

D.4

答案:A

解析: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催告權和撤銷權,但我國《合同法》第48條明確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5、2007年1月5日張三將行李寄存在火車站,2007年1月10日被李四冒領,張三欲向李四追索,訴訟時效為( )。

A.2008年1月5日

B.2008年1月10日

C.2009年1月5日

D.2009年1月10日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考生對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四種特殊案件訴訟時效的掌握。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被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權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6、根據物權有無從屬性,物權可以分為( )。

A.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B.有期限物權和無期限物權

C.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

D.主物權和從物權

答案:D

解析:根據物權有無從屬性可以將物權區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

7、“買賣不破租賃”是指( )。

A.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不受到影響

B.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

C.租賃物交付前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

D.租賃物交付前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

答案:B

解析:“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

8、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下列( )財產可以抵押。

A.自留山

B.某中學的小汽車

C.某大學的辦公樓

D.宅基地使用權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不得抵押的財產。《擔保法》第37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小汽車并非教育設施,可以抵押。

9、下列不屬于從物權的是( )。

A.抵押權

B.質權

C.留置權

D.地上權

答案:D

解析: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捕撈權等屬于主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屬于從物權。

10、甲公司欠乙公司100萬元貸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的債務隨之消滅,這種債的消滅被稱為合同的( )。

A.混同

B.抵銷

C.免除

D.解除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混同的效力是導致合同關系的絕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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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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